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2520号
原告:***,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卜银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398368832Q,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卜银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给付,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卜银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