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卜银滩建设有限公司

2520某某与江苏卜银滩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2520号 原告:***,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卜银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398368832Q,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卜银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给付,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卜银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