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302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爬山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90309411。
法定代表人:蒋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雷,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唯,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雷,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唯,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爬山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1.68元,减半收取372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金
二О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阙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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