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非攻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1178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非攻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瞿永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终1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珊,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非攻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纪,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永均,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非攻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瞿永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1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称南通非攻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已向其履行给付义务,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南通非攻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同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1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非攻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璐
审判员 陆海滨
审判员 高 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