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6338号
原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
市长江西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199869748。
法定代表人:张民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锴,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逢成,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阳江大道209号青旅国际大厦一楼门厅及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46768913J。
负责人:郑德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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