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分公司、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9436号 原告: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分公司,住所地利辛县阜蚌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5703819XD。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西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19986974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