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闪志强等与孟州市民丰置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83民初999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孟州市。 原告:闪志强,男,汉族,1986年1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闪志娟,女,汉族,1989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州市民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东环南路298号建材商城15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泰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市内韩愈大街(建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住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集体,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闪志强、闪志娟与被告孟州市民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泰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闪志强、闪志娟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闪志强、闪志娟撤回对被告孟州市民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泰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闪志强、闪志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8元,由原告***、闪志强、闪志娟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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