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83民初999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孟州市。
原告:闪志强,男,汉族,1986年1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闪志娟,女,汉族,1989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州市民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东环南路298号建材商城15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泰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市内韩愈大街(建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住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集体,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闪志强、闪志娟与被告孟州市民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泰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闪志强、闪志娟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闪志强、闪志娟撤回对被告孟州市民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泰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闪志强、闪志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8元,由原告***、闪志强、闪志娟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