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3996号
原告:南京迎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龙都乐安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莉,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雷,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顶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滨大道88号3号楼2层208-219室。
法定代表人:浦晓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民,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迎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顶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迎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迎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迎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慧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维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