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02执保188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站前街北首与新北环交接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胡书革,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路西首久安房产B2精英大楼5楼。
负责人:**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3599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