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3599号
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站前街北首与新北环交接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胡书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山东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路西首久安房产B2精英大楼5楼。
负责人:黄成刚,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3月12日立案。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7元,减半收取3028.5元,由原告聊城宏宇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润琴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