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民初2944号
原告:山东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振兴路西首久安房产B2精英大楼5楼。
法定代表人:黄成刚,总经理。
被告:***,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姚寨镇杨西村55号。
原告山东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29日,原告山东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玉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