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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先锋某某广勇挖掘机租赁服务部、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4064号
原告:临清市先锋**广勇挖掘机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临清市先锋路街道**居委会102号。
负责人:朱广勇。
被告:***,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振兴路西首久安房产B2精英大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C090J39。
法定代表人:黄成刚,经理。
原告临清市先锋**广勇挖掘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山东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清市先锋**广勇挖掘机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元,由临清市先锋**广勇挖掘机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汪 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廉玉磊
书 记 员  崔红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