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02民初1030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山东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振兴西路西首久安房产B2精英大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3C090J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皇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