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淮仲裁字第01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4日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因被执行人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上级法院的执行案件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本院执行的外,可以移交下级法院执行。为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本院研究决定,本案移交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淮仲裁字第0192号裁决书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行。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