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中油天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053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油天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玉带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凝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凝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四十九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江苏中油天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50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为640000元。 现已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40000元,需要对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财产予以解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91×××81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至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 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