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053号之二
原告:江苏中油天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玉带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凝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凝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四十九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中油天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中油天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油天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油天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5020元,由原告江苏中油天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