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7民初3368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1553U,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四十九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壮族,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法务,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中电华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58523783Q,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楼2层A-0532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北京中电华远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电华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2元,减半收取29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