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民初字第3718号
原告福建省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穆**、***,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省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以本案案情出现新情况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原告福建省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出国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