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晋江市磁灶镇洋宅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369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后埔村洛白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84500619K。

法定代表人:陈汉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茗发、刘丽瑜,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晋江市磁灶镇洋宅小学,住所地晋江市磁灶镇洋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582489359886H。

法定代表人:张开通,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适平、丁瀚塬,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晋江市磁灶镇洋宅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2021年2月7日晋江市磁灶镇洋宅小学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于同日对该反诉予以立案合并审理。2021年3月2日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同日晋江市磁灶镇洋宅小学以拟与反诉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晋江市磁灶镇洋宅小学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晋江市磁灶镇洋宅小学负担。

审判员  许海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许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