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369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后埔村洛白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84500619K。
法定代表人:陈汉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茗发、刘丽瑜,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晋江市磁灶镇洋宅小学,住所地晋江市磁灶镇洋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582489359886H。
法定代表人:张开通,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适平、丁瀚塬,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晋江市磁灶镇洋宅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2021年2月7日晋江市磁灶镇洋宅小学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于同日对该反诉予以立案合并审理。2021年3月2日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同日晋江市磁灶镇洋宅小学以拟与反诉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晋江市磁灶镇洋宅小学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晋江市磁灶镇洋宅小学负担。
审判员 许海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许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