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15358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华苑新村35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84500619K。

法定代表人:陈陆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阮 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舒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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