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02民初4989号
原告常州金坛塑料厂,住所地: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复兴路96号。
法定代表人:俞锁保,厂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科学城天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金坛塑料厂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金坛塑料厂于2018年11月27日,以被告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金坛塑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金坛塑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30元减半收取计26165元,由原告常州金坛塑料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