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塑料厂

金坛市塑料厂与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坛执字第01677号
申请执行人金坛市塑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锁保,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金坛市塑料厂申请执行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坛商初字第00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金坛市塑料厂货款人民币1480000元,此款于2015年3月28日前、2015年4月28日前、2015年5月28日前、2015年6月28日前各支付300000元,余款280000元于2015年7月28日前付清。二、如被告不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时间、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即可就被告所欠的全部货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0元。因被执行人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坛市塑料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均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2016年12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7年4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金坛市塑料厂认可被执行人山西晟安电铝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坛商初字第00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莘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何龙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师菊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