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靖江市靖城东坡酒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执272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成元,总经理。
被执行人:靖江市靖城东坡酒楼,住所地靖江市。
经营者:高某某,女,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5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江市靖城东坡酒楼、***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苏1282民初320号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靖江市靖城东坡酒楼、***结欠原告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潢装饰工程款13万元,约定在2017年9月10日前付清。若两被告在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万元,剩余3万元原告自愿放弃。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双方当事人再无任何纠纷。二、案件受理费3998元减半收取1999元,由原告负担。因被执行人靖江市靖城东坡酒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9月2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靖江市靖城东坡酒楼、***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建设银行账户62×××06,本院已另案予以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靖江市靖城东坡酒楼、***名下有车辆登记。
3.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靖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靖江市靖城东坡酒楼、***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靖江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靖江市靖城东坡酒楼、***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5.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9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搜查(另案),未搜查到有价值的物品或财产线索。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282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沈华伟
审判员  孙 斌
审判员  蔡明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