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大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4380号之二












原告:泰兴市大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信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北二环26号金鼎园西侧五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原告泰兴市大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2020年9月28日,原告泰兴市大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兴市大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大隆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7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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