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621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6621号
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09722473,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封头坝西首50米(原惠丰乡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孔超。
被告: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463208457,住所地靖江市北二环**金鼎园西侧**整层。
法定代表人:王成元。
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112元减半收取1055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 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