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粤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民初82号
原告:广州粤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双山大道5号1512房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KWRGXQ。
法定代表人:李秀满。
委托代理人:丁婷婷,广东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北二环26号金鼎园西侧五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463208457。
法定代表人:王成元。
被告:王成元,男,汉族,1962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宗建波,男,汉族,1967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靖江市。
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粤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3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粤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  俊  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邬真桢(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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