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83民初5193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男,196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李海官,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胡庆芳,女,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王香,女,1988年9月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兵,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463208457,住所地靖江市北二环26号金鼎园西侧五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王成元,董事长。
被告:靖江市万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4125065Q,住所地靖江市北二环26号金鼎园西侧五层东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林,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凤灵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693369192K,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金溪路东、通站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晓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闾磊,江苏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等5人与被告***、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靖江市万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江苏凤灵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灵公司)为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兵,被告***、成源公司、万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林、张楠、被告凤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闾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等5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给付劳动报酬欠款人民币209678元,并承担自诉讼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9年3月随被告***后面从事浇路、砌墙工作,一直做到2020年5月份,工种是瓦工及瓦工小工,被告***从2019年年底开始拖欠原告工资,当时做的是被告凤灵公司的新厂房建设。经查该工程为凤灵公司发包给被告成源公司,被告成源公司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万博公司,且被告***为该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2021年2月8日,被告***给原告分别出具了欠条(其中,***:46600元,***:42078元,李海官:41000元,胡庆芳41000元,王香:39000元),经多次催要却一拖再拖。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允上述之诉求。
被告***辩称,***出具的欠条,所欠原告的工资应当由***和万博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成源公司辩称,1.成源公司与五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既无劳务关系,也无劳动关系;2.成源公司所承包施工的凤灵公司的车间工程,早已于2018年5月12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告于2019年3月跟随***打工,案涉劳动报酬与成源公司没有任何关联。
被告万博公司辩称,万博公司愿意承担***出具欠条的欠款责任。
被告凤灵公司辩称,凤灵公司与五原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劳务关系,更没有承包关系。五原告是否曾在凤灵公司施工过,凤灵公司对此也不知情。根据原告诉称及被告万博公司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五原告与万博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案涉款项的性质属于劳动报酬,依法应向万博公司主张,与凤灵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万博公司承包被告凤灵公司的1#、2#车间单墙,双墙砌体粉刷以及新厂区室外系统施工项目工程的施工。原告***等5人自2019年3月起在被告万博公司施工的被告凤灵公司相关工程工地上打工,从事砌墙、浇筑路面等工作。被告万博公司拖欠原告***等5人工资,2021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等5人出具了欠条,具体金额如下:***46600元,***42078元,李海官41000元,胡庆芳41000元,王香39000元。此后,原告***等5人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6年11月8日,被告凤灵公司与被告成源公司签订《建筑承包合同》一份,被告凤灵公司将其位于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通站路北侧的新厂区厂房土建工程及地面工程等发包给被告成源公司承建。该工程于2016年12月18日开工,2018年5月12日竣工。
还查明,被告万博公司为被告***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万博公司在承包的被告凤灵公司相关工程款施工过程中,雇佣原告***等5人从事砌墙、浇筑路面等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原告等人依约向被告万博公司提供了劳务,被告万博公司应当按约给付劳务报酬,被告***对所欠原告***等5人工资数额进行了确认,并出具了欠条,故应认定原告***等5人与被告万博公司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万博公司未能及时给付原告***等5人的工资,构成违约,原告***等5人要求被告万博公司给付工资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万博公司为被告***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对被告万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应对被告万博公司所欠原告***等5人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成源公司承建被告凤灵公司的新厂区厂房土建工程及地面工程已于2018年5月12日竣工,而原告***等5人自2019年3月起才在相关工程工地上打工,因此,原告***等5人在本案中主张的欠付工资与被告成源公司承建的被告凤灵公司的相关工程无关,其要求被告成源公司对其欠付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工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本案中,被告凤灵公司将其相关工程发包给被告万博公司施工,而被告凤灵公司或者被告万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万博公司具备合法施工资质,应当认定被告凤灵公司将相关工程发包给被告万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最终导致被告万博公司拖欠原告***等5人的工资,因此,被告凤灵公司应对被告万博公司所欠原告***等5人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靖江市万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46600元,***42078元,李海官41000元,胡庆芳41000元,王香39000元;
二、被告***、被告江苏凤灵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等5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3元,由被告靖江市万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凤灵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给付工资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倪小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羽婷
书 记 员 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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