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83民初2463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女,1964年1月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钱子荣,男,194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黄双根,男,196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刘子文,男,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何永才,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周路圣,男,196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男,196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孙波,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袁东兴,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杨爱平,女,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刘书华,男,195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刘开圣,男,195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朱国平,男,1969年8月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刘国富,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朱俊福,男,195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黄汉其,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张松明,男,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褚春华,女,1966年5月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孙林根,男,1961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刘连祥,男,195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叶伟,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诉讼代表人:孙波,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诉讼代表人:周路圣,男,196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兵,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北二环26号金鼎园西侧五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王成元,董事长。
被告:靖江市万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北二环26号金鼎园西侧五层东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楠、刘中林,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凤灵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金溪路东、通站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晓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闾磊,江苏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等22人与被告***、江苏凤灵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灵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靖江市万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公司)为被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等22人的诉讼代表人孙波、周路圣、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兵,被告***、成源公司、万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楠、刘中林、被告凤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闾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等22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给付劳动报酬欠款人民币940213元,并承担自诉讼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9年3月随被告***(包工头)后面从事浇路、砌墙工作,一直做到2020年5月份,工种是瓦工及瓦工小工等,被告***从2019年年底开始拖欠原告工资,当时做的是被告凤灵公司的新厂房建设。2020年、2021年以来被告***给原告分别出具了欠条,经多次催要却一拖再拖。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允上述之诉求。
被告***辩称,原告***等人诉***拖欠劳动报酬,被告的主体错误,***系万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出具欠条属于职务行为,因该欠条所发生的民事责任由万博公司承担。关于原告诉称2019年3月之后跟在***从事建筑劳务,该建筑劳务是万博公司与凤灵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万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聘用了原告等人,所以所欠原告的工资万博公司愿意承担责任。关于欠每个原告工资的数额待质证时发表意见。
被告成源公司辩称,原告申请追加成源公司,主体有错误,成源公司与本案原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成源公司承包的工程是凤灵公司的两个车间,该车间实际施工建设为2017年8月开工,2018年5月12日竣工,所以原告等人没有参加该工程的建筑劳务。
被告万博公司辩称,万博公司在核对***出具欠条后再分批付清工资。
被告凤灵公司辩称,上述原告与被告之间均没有合同或者劳动关系,被告不认识上述原告,也没有联系上述原告参与被告厂房建设,被告的厂房建设总承包单位是成源公司,因此在本案拖欠劳动报酬案由中,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万博公司承包被告凤灵公司的1#、2#车间单墙,双墙砌体粉刷以及新厂区室外系统施工项目工程的施工。原告***等22人自2019年3月起在被告万博公司施工的被告凤灵公司相关工程工地上打工,从事砌墙、浇筑路面等工作。被告万博公司拖欠原告***等22人部分工资,被告***分别于2020年4月至11月间向原告***等22人出具了欠条,具体金额如下:原告***61000元、原告***35100元、原告钱子荣24300元、原告黄双根46300元、原告刘子文36000元、原告何永才64200元、原告周路圣44900元、原告***23000元、原告孙波56000元、原告袁东兴31000元、原告杨爱平16000元、原告刘书华53000元、原告刘开圣57000元、原告朱国平43313元、原告刘国富56000元、原告朱俊福47000元、原告黄汉其48900元、原告张松明62000元、原告褚春华11000元、原告孙林根99000元、原告刘连祥18000元、原告叶伟18200元。此后,原告***等22多次人向被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6年11月8日,被告凤灵公司与被告成源公司签订《建筑承包合同》一份,被告凤灵公司将其位于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车站路北侧的新厂区厂房土建工程及地面工程等发包给被告成源公司承建。该工程于2016年12月18日开工,2018年5月12日竣工。
还查明,被告万博公司为被告***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万博公司在承包的被告凤灵公司相关工程施工过程中,雇佣原告***等22人从事砌墙、浇筑路面等工作,被告***对所欠原告***等22人工资数额进行了确认,并出具了欠条,故应认定原告***等22人与被告万博公司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万博公司未能及时给付原告***等22人的工资,构成违约,原告***等22人要求被告万博公司给付工资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万博公司为被告***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对被告万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应对被告万博公司所欠原告***等22人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成源公司承建被告凤灵公司的新厂区厂房土建工程及地面工程已于2018年5月12日竣工,而原告***等22人自2019年3月起才在相关工程工地上打工,因此,原告***等22人在本案中主张的欠付工资与被告成源公司承建的被告凤灵公司的相关工程无关,其要求被告成源公司对其欠付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工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本案中,被告凤灵公司将其相关工程发包给被告万博公司施工,而被告凤灵公司或者被告万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万博公司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应当认定被告凤灵公司将相关工程发包给被告万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最终导致被告万博公司拖欠原告***等22人的工资,因此,被告凤灵公司应对被告万博公司所欠原告***等22人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靖江市万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61000元、原告***35100元、原告钱子荣24300元、原告黄双根46300元、原告刘子文36000元、原告何永才64200元、原告周路圣44900元、原告***23000元、原告孙波56000元、原告袁东兴31000元、原告杨爱平16000元、原告刘书华53000元、原告刘开圣57000元、原告朱国平43313元、原告刘国富56000元、原告朱俊福47000元、原告黄汉其48900元、原告张松明62000元、原告褚春华11000元、原告孙林根99000元、原告刘连祥18000元、原告叶伟18200元。
二、被告***、被告江苏凤灵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等22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2元,减半收取6601元,由被告靖江市万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被告江苏凤灵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给付工资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