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42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成元。
被执行人:江苏**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李晓凌。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6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双方一致同意本案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500000元、逾期利息400000元,合计2900000元结案,被执行人保证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1200000元,于2021年12月25日前给付300000元,于2022年3月25日前给付300000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给付60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2900000元中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72元,由被执行人江苏**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付,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30日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后申请执行人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刘中林于2022年9月30日到庭称申请执行人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江苏**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一致确认:一、申请执行标的1100000元,2022年10月10日前付200000元,2023年1月15日前付300000元,2023年5月1日前付300000元,2023年10月1日前付300000元;二、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措施;三、如被执行人有任一期未按照和解协议还款,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剩余未还款金额,依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30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且申请解除一切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其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6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季江东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益华
书 记 员 蒋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