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执恢1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成元。 被执行人:江苏**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6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双方一致同意本案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500000元、逾期利息400000元,合计2900000元结案,被执行人保证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1200000元,于2021年12月25日前给付300000元,于2022年3月25日前给付300000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给付60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2900000元中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72元,由被执行人江苏**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付,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30日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2)苏1283执4293号。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2022)苏1283执42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江苏**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90万元。本袁已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控制。后申请执行人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江苏**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2023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被执行江苏**乐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6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