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20民初1909号
原告: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金柳大道西侧苏通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丁恩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宝,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锦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4399号37幢1723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猛。
原告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锦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谭文忠
书 记 员
姚慧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