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900号
原告: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区。
被告:云南**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开发区3号。
被告:***,男,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女,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缓、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