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民初1195号
申请人:宜兴市禄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西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A9Y4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震,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和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南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EP054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宜兴市禄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丰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和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禄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和正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92万元,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正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19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