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371号
申请人:****管件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K13R0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塘南路118号-1。
法定代表人:刘华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连,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冀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22NYYP1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具区路88号1幢515室。
法定代表人:梁晓亮。
被申请人:江苏和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EP054N,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南河路7号。
法定代表人:吴盘娣。
被申请人:梁晓亮,男,198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吴莎莎,女,1986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住无锡市惠山区。
申请人****管件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冀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和正建设有限公司、梁晓亮、吴莎莎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管件设备有限公司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管件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冀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和正建设有限公司、梁晓亮、吴莎莎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管件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程加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浦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