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1759号
申请人:宜兴小野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Y33R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和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路1号U**技园62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EP054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兴小野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情形,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和正建设有限公司价值4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小野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和正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4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宜兴小野田建材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钱 潮
书 记 员 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