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5285号
申请人:***,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康,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天成,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5353261X,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大华路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朱晓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38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