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永丰管业有限公司、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19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丰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N0T6U21,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后六莲花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狄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5353261X,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北郊工业园区中心路12
号5幢。
法定代表人:朱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永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人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特1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定书,申请人江苏永丰管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经溧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永丰管业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现本案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481民特11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云松
审 判 员 安 彪
审 判 员 周忠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姚谱奇
书 记 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