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3579号
申请人: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5353261X,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大华路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朱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芳,江苏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俊,江苏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女,1975年11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4324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364324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4324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