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苏0481执恢1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169、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7633715H(1-1)。
负责人:周炜,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熊冬梅,女,197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朱晓军,男,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柏荷英,女,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金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北郊工业园区中心路12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5353261X。
法定代表人:朱晓军。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熊冬梅、朱晓军、柏荷英、江苏金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81民初4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苏0481执3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9)苏0481民初4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9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苏0481执恢9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2020)苏0481执恢941号案件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依法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综上,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