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9156号 原告: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5353261X,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大华路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溧阳市,住溧阳市。 原告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受理。原告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