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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苏0481执恢14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934381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现住江苏省溧阳市,现在XX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女,1975年11月18日生,汉族,现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北郊工业园中心路12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535326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81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8800000元、利息52506.2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并支付从2019年1月21日起、以贷款本金88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0000元。三、***、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四、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溧阳市南大街延伸段东侧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溧房权证溧阳字第1××1号、土地所有权证号为:溧国用(XXXX)第0××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0658元,由***、***、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19)苏0481执38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9)苏0481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了登记在***名下的位于位于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延伸段东侧不动产及附属部分,在第一次拍卖中上述拍品以12020000元的价格成交,申请执行人在拍卖款中依法受偿9515382.47元,但抵押权未能得到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作出(2021)苏0481执恢7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9)苏0481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未能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综上,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