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泰州市华特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3民初5247号之一 原告:泰州市华特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063286966W,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春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5353261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埭头镇大华路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州市华特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华特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890元由原告泰州市华特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 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