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崇川路1号9幢1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超,北京市炜德(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一号凯迪大厦。
法定代表人:***。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鄂0192民初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肖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