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525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全,贵州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X21900091C。
法定代表人:黄金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寒妍,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通欣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40572604。
法定代表人:李武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雯,女,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宸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霸王商城7B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R8GMX09。
法定代表人:张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深远,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原告***与被告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宸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
2021年11月30日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宸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8元,减半收取30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邱世轩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蔡欣桐
书  记  员     秦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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