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1民初2326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艳茹,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崇川区南通崇川路**。法定代表人李武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雯,该公司职员。
**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本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西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智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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