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宁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民申3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江苏宁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铭润庄园****。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飞,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9年3月26日生,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3年2月2日生,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淮安市蒋坝小学,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蒋坝镇淮宁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永,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生,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宁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市蒋坝小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原洪泽县人民法院(2015)泽法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3月9日,本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申请人送达传票,要求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下午3时30分到本院接受询问,申请人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宁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张 雨
审判员 姜 国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梦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