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普天大唐信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普天大唐信息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77019050M,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耀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宜金,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娟,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8933089Q,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佳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南京普天大唐信息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14民初632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该判决:一、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京普天大唐信息电子有限公司尚欠货款9345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南京普天大唐信息电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20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时间未到本院说明情况,亦未履行义务。
2.2020年1月15日、2020年4月8日、2020年5月26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剩余款项可以执行。被执行名下尾号为6000的苏州银行卡内249元被划拨知我院作为执行费。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5.2020年4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0年4月27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0年5月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桃园路66号B区-2号,未发现被执行人。
8.2020年6月11日,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谈话,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执行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予以恢复执行,其有异议复议权。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法院依职权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李筱艳
审判员  苏 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葛晟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