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

***与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赵笠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3日,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赵笠,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赵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84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1935元(利息逾期顺延),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879元。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赵笠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笠所有的车牌号为苏N×××××的丰田牌汽车进行了查封,因未发现该车辆线索,暂时无法扣押。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前再次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赵笠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赵笠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因邮寄送达未成功,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公告送达,后被执行人赵笠短信回复已收到上述材料,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3、本院依法向沭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未有房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赵笠无房产信息,故无法采取搜查措施。
4、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依法至被执行人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注册地,通过与门卫调查得知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已不在此地经营且该公司所欠债务较多。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赵笠住所地居委会及物业处调查得知,被执行人赵笠长期在外且在本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5、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赵笠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赵笠、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佳顺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6、2020年4月14日,本院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