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

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执执恢4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8)苏1084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