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

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322执440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三元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住江苏省沭阳县,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55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张胜利
审判员  卢 静
审判员  高允宽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