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亚欧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双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11604号
原告:北京亚欧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14号楼商业1D。
法定代表人:孙树松,经理
被告:江苏双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人民路巨龙新天地商业广场01幢110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其国。
北京亚欧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双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亚欧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双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8 452元,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亚欧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双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8 45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綦宗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辛明明